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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老毛。因本案于201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代理检察员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上旬,沈云妹(已判决)伙同“许建”、“新兵”(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城东村城东小区201号底楼东南间被告人徐某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社会不特定人在其中赌博并抽头谋利,同时雇佣曾文波、李思中、范长状(均已判决)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分别在赌场从事具体工作。被告人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为赌场提供赌博场地。2011年1月上旬至2月18日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从中获利9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在得知自己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1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沈云妹、曾文波、李思中、范长状、崔路、陆莲英的供述,证人郦玉宝、吴龙飞、邓仲军、崔谱涛、叶正轩、宋秀凤、方玉全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赌场提供赌博场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余款1000元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