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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方宏诉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方宏,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朱方宏,居民。委托代理人:金荣富。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火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春根,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陆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方宏诉被告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方宏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方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方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方宏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