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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海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威。被执行人苏世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苏世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世堂以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栖霞市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负一楼专柜经营美特斯邦威品牌商品,每月结算一次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苏世堂以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名义在栖霞市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每月的全部结算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衣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