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萧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萧光贤,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博佳,广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梁锦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024元,由原告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吉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