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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广君与洪秀山、金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君,洪秀山,金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杨广君。被告洪秀山。被告金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君与被告洪秀山、金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君于2011年11月15日,以二被告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预交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京燮审判员  于伟华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