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广君与洪秀山、金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君,洪秀山,金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杨广君。被告洪秀山。被告金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君与被告洪秀山、金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君于2011年11月15日,以二被告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预交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京燮审判员 于伟华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