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柏泰与董吉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泰,董吉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张柏泰,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董吉永,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泰与被告董吉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泰撤回对被告董吉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柏泰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