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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柏泰与董吉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泰,董吉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张柏泰,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董吉永,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泰与被告董吉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泰撤回对被告董吉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柏泰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