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赵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赵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赵某某之妻已履行500元,因二被执行人均未在家生活,常年在外打工,银行查询无开户记录,两家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28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