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潘国顺与贾金平、苏银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顺,贾金平,苏银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潘国顺。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金平。被告苏银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杨志权,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蕴尧,该服务部法律顾问。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斯孝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博,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审 判 员 李娜人民陪审员 王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