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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潘国顺与贾金平、苏银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顺,贾金平,苏银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潘国顺。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金平。被告苏银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杨志权,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蕴尧,该服务部法律顾问。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斯孝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博,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审 判 员  李娜人民陪审员  王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