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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泉民初字第0288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薛丽与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02887号原告:薛丽。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泽忠。被告:陈素清。被告:邹江海。被告:邹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丽诉被告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丽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友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