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泉民初字第0288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薛丽与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02887号原告:薛丽。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泽忠。被告:陈素清。被告:邹江海。被告:邹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丽诉被告邹泽忠、陈素清、邹江海、邹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丽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友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