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庞康谋、西安市白鹿塬鸿运网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庞康谋,西安市白鹿塬鸿运网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08号捷瑞大厦11F-8号。法定代表人苏晓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万东,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多了,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庞康谋,西安市白鹿塬鸿运网吧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巧茹,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被告西安市白鹿塬鸿运网吧,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庞康谋。委托代理人张巧茹,简况同前。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康谋、西安市白鹿塬鸿运网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828.5元,另8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