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义娟子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二村民小组、李建利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娟子,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二村民小组,李建利,王小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李义娟子。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宁峰,任组长。被告李建利。被告王小云,职、住同李建利,系李建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娟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二村民小组、李建利、王小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娟子于2011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娟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娟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380元,退付原告38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