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文飞与吕建民、张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李文飞。被告吕建民。被告张磊。原告李文飞诉被告吕建民、张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文飞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解决为由,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