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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小合、王妍、王奔与宁改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合、王妍、王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1)长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改正现无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张卫利在支付5000元案件款外,外出打工,现无详细住址,其家中亦无可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8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