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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兴与张全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全伍,男,汉族,农民。法定代表人申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兴与张全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委托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执字2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