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兴与张全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全伍,男,汉族,农民。法定代表人申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兴与张全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委托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执字2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