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王国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民,王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民被执行人王国富本院在执行王玉民诉王国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国富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