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西平与史峰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0651号 申请执行人赵西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西刑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峰辉长期不在家居住,且无具体下落,家中无可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平旗 执行员 王 方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