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州执字第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丽霞与被执行人李新民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霞,李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251-1号申请执行人:宋丽霞,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丽霞与被执行人李新民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丽霞以本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新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民的银行存款6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