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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胡幼兴与孟优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幼兴,孟优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376号原告:胡幼兴(星)。被告:孟优良。委托代理人:黄烈萍。委托代理人:唐志农。原告胡幼兴与被告孟优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幼兴诉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11月23日作出了(1993)绍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座落于绍兴县平水镇中灶村二间旧平屋中西首间(含灶披)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现起诉要求被告交付给原告座落于绍兴县平水镇中灶村二间旧平屋中西首间(含灶披),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房屋交付之日止按同期市场价格计算的房屋使用费。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交付房屋义务而要求被告履行该交付义务,该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幼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