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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3885号 原告姜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罗亚利,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职业不详。 原告姜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马 娆 审判员 路安平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