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汪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