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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汪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