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石磊刚申请执行桑献社、桑波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石磊刚申请执行桑献社、桑波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0)遂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桑献社、桑波外出无下落,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磊刚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1)遂民执字第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华审判员  万 伟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