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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宛兴怀与孙丹桂、张启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兴怀,孙丹桂,张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宛兴怀,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被执行人:孙丹桂,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被执行人:张启正,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宛兴怀与孙丹桂、张启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铜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周 斐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