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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7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三亚市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三亚市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海事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琼7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月川中路2号恒雅居小区C栋3楼。法定代表人:吴清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友,中国海监三亚市支队海监科科长。被执行人:三亚市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220号。法定代表人:梁磊,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春雷,工程现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三海执处罚[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的处罚事项以及三海执催缴[2017]002号《罚款催缴通知书》(以下简称”002号《催缴书》”)中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玖佰壹拾陆元伍角整”的行政处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是: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山海域填海造地建设放生平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使用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使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2.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该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到期后经催告仍不履行缴款义务,故申请对其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交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 及 送 达 回 证 、 提 取 证 据 材 料 登 记 表 ( 企 业 公 示 信 息 及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等 ) 、 监 视 检 测 报 告 、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 案 件 会 审 笔 录 、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审 批 表 、 《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及 送 达 回 证 、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 1 6 号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及 送 达 回 证 、 《 补 正 通 知 书 》 及 送 达 回 证 、 0 0 1 号 《 罚 款 催 缴 通 知 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履行行政处罚的律师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表、002号《催缴书》及送达回证、00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4日开始,三亚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三亚市天涯区南山海域(船帆石南岛旁边西侧约50米处),擅自进行填海造地建设工程。2016年12月5日,经三亚市海洋与渔业监测中心测量,该建设项目由一片不规则水泥地面组成,面积为0.0566公顷,其中占用海域面积为0.0218公顷。2017年1月11日,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7年1月20日,三亚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2017年1月20日,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三亚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2月17日,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向三亚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三海执催缴[2017]00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2017年8月15日,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002号《催缴书》。三亚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且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至今未缴纳相应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三海执处罚[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的处罚事项以及三海执催缴[2017]002号《罚款催缴通知书》中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玖佰壹拾陆元伍角整”的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三亚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0218公顷海域,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履行,由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三亚海航欢乐天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钟爱萍审判员白文英审判员张医芳二0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法官助理陈美玲书记员贾喜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