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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林振岳与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岳,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成屹华,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8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耀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媚,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