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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礼泉县交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38岁被执行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礼泉县交通运输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484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