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民初字第05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贾苏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贾苏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379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贾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贾苏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鲍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