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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开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汪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汪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630号原告:詹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