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常某某,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畅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