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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