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