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侯延飞与张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在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永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