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辛志强与辛宝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志强,辛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辛志强,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宝成,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辛志强与辛宝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志强与被执行人辛宝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郗鹤峰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是一日书 记 员 张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