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579号
申请人:任鹏,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代军成,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沂源县城保丰路18号,现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代军成因欠申请人任鹏欠款130000元,申请人任鹏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代军成名下所有的位于沂南县某某村村通大路沿街二层楼及院落一处,并向本院提供任鹏所有的鲁Q6XX**号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代军成名下所有的位于沂南县某某村村通大路沿街二层楼房及院落一处。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薛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