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建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房屋产权行政登记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新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开建。委托代理人李永峰。委托代理人种艺东。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委托代理人吴俊。委托代理人任敏。原告王开建要求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房屋产权行政登记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开建于2011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开建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开建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