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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因本案于201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谢某为了做生意群发广告,利用姓名为“江文“的虚假居民身份证至中国电信转塘营业厅,办理套餐、开通了1333613943的电信手机号码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并恶意欠费共计人民币5214.7元。2、同年11月1日,被告人谢某为了同一目的,利用姓名为“李砚林“的虚假居民身份证至中国电信蓝网合作营业厅,办理套餐、开通了153××××1513等4个电信手机号码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并恶意欠费共计人民币14214.9元。3、同年12月4日,被告人谢某为了同一目的,利用姓名为“刘宝庆”的虚假居民身份证至中国电信转塘营业厅,办理套餐、开通了133××××3287等4个电信手机号码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并恶意欠费共计人民币6510.2元。被告人谢某的诈骗行为给中国电信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593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汪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客户登记单、异常用户清单及统计、客户欠费明细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