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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239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39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

委托代理人:徐忠良。

被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委托代理人:单立平。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忠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单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GettyImages(U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授权,原告拥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图片的权利,并可以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Getty公司图片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企业宣传册中使用了Photodisc、Stockbyte品牌的12张图片,1编号为:Stk16756cli,图片内容:情侣。2编号为:57435288,图片内容:情侣。3编号为:LS003512,图片内容:情侣。4编号为:DV087020C,图片内容:情侣。5编号为:57435142,图片内容:父女。6编号:57435150,图片内容:家庭。7编号:DV359002,图片内容:情侣。8编号:57435097,图片内容:母女。9编号:57435127,图片内容:家庭。10编号:57435316,图片内容:家庭。11编号:57435151,图片内容:情侣。12编号:57435351,图片内容:情侣。上述图片著作权均归属Getty公司。原告查询后发现,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却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其企业宣传册中使用。

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诉请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并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6000元;3、向原告赔偿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上述2、3项合计10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原告的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并不存在涉案图片。3、被告从未制作涉案企业宣传册,不存在侵犯行为。4、原告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数额过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从Getty公司处获得的授权权限。2、CN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域名gettyimages.cn由原告注册。3、被告公司宣传册(1本)。证明: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图片事实。4、涉案图片在原告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图打印件及版权声明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属于Getty公司对原告授权图片范围之内的事实。5、《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维权的费用。6、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相关图片的市场价格。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于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资格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证据2,原告虽然仅提供打印件,但经本院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定,故对该份证据资格予以确认。对于证据3,被告否认涉案宣传册系被告制作,

本院认为涉案宣传册系原告在第107届广交会上取得,涉案宣传册里相关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均指向被告,同时被告也承认参展第107届广交会,原被告双方在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该证据系原告从被告在第107届广交会的摊位上取得,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予以确认。对于证据4,虽然系网页打印件,但被告也没有相应证据对该证据予以否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6,被告仅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证据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对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定,证据6对本案的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予以确认,但本院也注意到使用许可合同中的图片内容、尺寸及使用范围与涉案图片的并不相同,该许可使用费仅能作参考。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GettyImages,Inc.系登记于美国华盛顿州的法人实体,为www.gettyimages.com网站域名的登记者。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的委托人JohnJ.LaphamⅢ在美国华盛顿州的公证人面前签署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且该文件盖有GettyImages,Inc.的印鉴、钢印,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充分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公证书经我国领事馆认证。授权书所列的附件A包括Photodisc、ImageSource等一百多个品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宣传册一份,原告称系于2010年4月在广州第107届广交会上取得。该宣传册印制精美,其中的公司名称、公司信息及公司相关产品等均与被告信息一致,系被告公司宣传册。经比对,该宣传册使用了原告公司网站上显示的Photodisc、Stockbyte品牌的12张图片,1编号为:Stk16756cli,图片内容:情侣。2编号为:57435288,图片内容:情侣。3编号为:LS003512,图片内容:情侣。4编号为:DV087020C,图片内容:情侣。5编号为:57435142,图片内容:父女。6编号:57435150,图片内容:家庭。7编号:DV359002,图片内容:情侣。8编号:57435097,图片内容:母女。9编号:57435127,图片内容:家庭。10编号:57435316,图片内容:家庭。11编号:57435151,图片内容:情侣。12编号:57435351,图片内容:情侣。2008年6月,原告与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该公司使用gettyimages旗下的图片6张,图像内容不同于涉案图片,尺寸为48MB,共支付使用费30000元。2008年8月,原告与新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该公司使用gettyimages旗下的图片2张,图像内容不同于涉案图片,尺寸为48MB,共支付使用费17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发票分别显示:律师代理费4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美国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故Getty公司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图片上有“Getty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版权申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因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取得了Getty公司旗下图片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12张图片,其行为属复制传播涉案图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销毁库存的企业宣传册,因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涉案企业宣传册库存情况,故对销毁库存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的问题,因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利,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6000元及合理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数额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并参考Getty公司享有权利图片的相关市场价格,酌情予以确定。其中,本院特别注意到,涉案作品为摄影图片,内容主要为人物照片,主要存在宣传册的PHOTOFRAME(相框)中仅起装饰作用,受众限于被告企业相关行业内,受众的注意点在于宣传册中的PHOTOFRAME(相框)而非欣赏涉案图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企业宣传册。

二、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437.5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