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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485号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平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姚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