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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周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本金3万元及利息、各种费用。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已冻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2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