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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艳容与薛凤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容,薛凤菊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胡艳容,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赵香球,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薛凤菊,女,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容与被告薛凤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艳容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凤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容撤回对被告薛凤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艳容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姗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