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邢莉萍与徐文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浩,邢莉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莉萍。上诉人徐文浩为与被上诉人邢莉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