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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邢莉萍与徐文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浩,邢莉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莉萍。上诉人徐文浩为与被上诉人邢莉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