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越执民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尧锭与金国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尧锭,金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越执民字第1929号申请执行人钱尧锭。被执行人金国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越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金国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国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缪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