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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钟颐巧、曲峰与王文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颐巧;曲峰;王文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钟颐巧。申请执行人曲峰被执行人王文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颐巧、曲峰与被执行人王文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8月3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257元,执行费99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4)崂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