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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民终63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07

公开日期: 2019-11-10

案件名称

张照青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照青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终63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照青,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张照青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46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照青上诉请求:撤销(2019)晋0106民初4462号民事裁定,指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山西美得你家装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之间签订了保价的《预定合同》,双方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被起诉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上诉人将争议提交法院,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美得你太原分公司收取张照青2万元装修款后,在未全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即关门停业,至今已长达10个月之久,无人问津。美得你太原分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非普通民事诉讼,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解决。原审人民法院做出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翠萍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温冠华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