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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非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10-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泮朝平、王苏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泮朝平;王苏凤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非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小伟。被执行人泮朝平,农民。被执行人王苏凤,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泮朝平、王苏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台仙行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计划生育局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仙计生征字(2005)第6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台仙执非字第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