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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06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刘娘燕、陈妙英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娘燕;陈妙英;钟成梅;钟日华;钟杜燕;钟素云;钟粟花;钟秀梅;钟秀花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娘燕,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原住陆河县南万镇罗庚坝村委山门村,现住陆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妙英,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原住陆河县南万镇罗庚坝村委山门村,现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宣,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彭辉,男,1967年3月3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成梅,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日华,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杜燕,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素云,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小群,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城区。原审第三人钟粟花,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审第三人钟秀梅,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原审第三人钟秀花,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上诉人刘娘燕、陈妙英因自留山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陆河县人民法院(2010)陆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娘燕、陈妙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宣、彭辉,被上诉人钟成梅、钟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小群,原审第三人钟粟花、钟秀梅和钟秀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