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1-10-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列娥与被告张伟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列娥;张伟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朱列娥,女,农民。被告张伟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列娥与被告张伟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列娥于2011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列娥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列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列娥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一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田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