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0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崇江丰与张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江丰,张永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曲民初字第1078-1号申请人崇江丰。被申请人张永乐。申请人崇江丰因被申请人张永乐拒不给付所欠货款,于2011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永乐现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的存款118020.6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崇江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崇江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崇江丰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了防止该存款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乐现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的存款118020.6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乡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俊福代理审判员 郝学义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