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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银象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馨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象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本市西二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黄逸冰,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馨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本市南二环西段118号。法定代表人胡秀芳,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西安银象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馨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费一案中,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权利人同意结案。本案现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