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行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村民委员会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镇董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浙温行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法定代表人陈木碎,主任。原审第三人瑞安市莘塍镇董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董二村。法定代表人蔡式尧,主任。上诉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因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村民委员会诉该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董六村与董二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得到解决,本案继续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来 敏审判员 张 存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