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翔与被告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翔,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何翔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生,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向勇,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翔与被告西安深圳华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翔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翔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翔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杨晓齐代理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房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