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供电局与戚君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供电局,戚君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慈溪市供电局。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君夫,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供电局诉被告戚君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供电局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戚君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供电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本院依法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搜索“”